暴動案涉11次擲磚 19歲被告判監4年3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5/31 17:53

最後更新: 2018/05/31 18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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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動案涉11次擲磚,19歲被告判監4年3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前年年年初一至年初二旺角暴亂案多人被控,當中10名男子於區域法院審理,其中9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刑毀等罪罪成。現年19歲首被告莫嘉濤,被裁定2項暴動罪、1項刑事毀壞罪罪成及承認1項襲警罪,被判囚4年3個月。

法官指首被告莫嘉濤於群眾的前排位置主動攻擊警方防線,不下於11次擲磚,令警方受到如下雨般的磚頭攻擊,莫雖然並非帶領的角色,但他顯然刺激群眾。另外,莫曾向警車擲磚及向警察擲膠樽,令警車提早退役。法官斥莫無法無天,完全蔑視警察。法官認為莫須承擔其他人士的集體刑責,若判處教導所,阻嚇性並不足,經考慮莫犯案時只有17歲,判處他囚4年3個月。

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,強調不會評論政治的對錯,這不是法庭的功能,直言不會「走後門」考慮本案的背景。法官又指貪玩及受人影響,並非減刑因素,因他們的行為會加劇秩序破壞,以及群眾會從而獲得支持、安慰及鼓勵。法官又稱,暴動罪為集體暴力罪行,被告須為個人作為負責外,也應為集體行為負責,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。

法官判刑時指,第3被告鍾志華雖只是拿起磚頭,但法官指鍾表面擾亂秩序,令對方感驚嚇,判鍾入獄3年9個月;第4被告何錦森則於案發時擲出一塊磚,法官判其囚3年9個月;至於第5被告霍廷昊,法官指霍因魯莽而向警方擲了兩塊磚頭,在警方沒有驅趕下擲磚,判監3年8個月。第6被告陳和祥則於案發時擲磚3次,法官指有警長被人擊中磚塊,致額頭大量出血及昏倒,場面嚇人,雖然陳沒有擲中警長,但他於同時間曾擲磚,法官考慮到他現年72歲,年事已高,減刑後判他囚3年5個月。

至於第7被告鄧敬宗,法官指案發時他未曾擲磚,但曾拾起磚頭交予群眾,法官指他屬夥同他人犯案,判囚3年6個月。第8被告李卓軒於事發時則曾擲磚,被判2年9個月。第9被告林永旺及第10被告葉梓豐於案發時亦曾投擲磚頭,分別被判囚3年8個月及教導所。

10名被告分別為莫嘉濤,被裁定2項暴動罪、1項刑事毀壞罪罪成及承認1項襲警罪;鍾志華、何錦森、霍廷昊、陳和祥、鄧敬宗、李卓軒、林永旺、葉梓豐及吳挺愷(19至72歲),各被裁定1項暴動罪罪成,他們連同莫嘉濤,分別被判囚2年9個月至4年3個月,其中1人被判入教導所。